响水县港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响水港建 ”) 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 当前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 是 由响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额出资控股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 。 响水港建作为响水县政府直属企业 , 是 响水县的主要建设主体之一 , 承担基础设施投资 、 施工建设等职责 , 自成立至今 , 公司为响水的现代化发展 , 城 乡一体化进度的加快等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 主要收入来源为工程项目建设收入 、 土地收益返还 、 政府回购 、 市场 运作 、 政府补贴 、 资产运营等 。 公司作为响水县工程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 , 获得了响水县政府的大力 支持 。 根据响水港建所提供的 2015 年审计报告 , 公司总资产为 287,149.87 万元 , 总负债为 93,155.37 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为 193,994.50 万元 , 资产负债率为 32.44%; 截至 2015 底 , 主营业务收入为 76,848.46 万元 , 利润 总额 18,222.55 万元 。
1、应收账款 响水港建将其因承建陈家港镇整体城镇化东海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形成的对响水县人民政府 34,403.96 万元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信托计划 , 该笔应收账款所有权经 《 债权债务确认书 》、《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 确认 , 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
2、融资方补足义务 响水港建与中泰信托在 《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 中约定 , 若债务人响水县人民政府未在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向 我司足额支付其应付款项的 , 则转让方需无条件向我司履行补足义务 。
3、担保方连带担保义务 响水县灌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AA)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4、补偿措施 《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 被认定无效时的补偿措施 : 约定当 《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 本身被认定为无效时 , 转让 方应将本信托计划本金全额返还至我司信托专户并向我司支付补偿款 , 补偿金额应足额覆盖本信托计划收 益 。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受让响水港 建因承建陈家港镇整体城镇化东海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合计形成的对响水县人民政府34,403.96万元的应收账款 ,最终用于补充响水港建日常运营资 金。
担保方介绍
响水县灌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灌江控股 ”), 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 当前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 其实际控制人为响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是响水县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和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主体 。 灌江控股在响水县水务工程领域处于垄断地位 , 成立以来 , 先后实施了响水县城地表水厂扩建 项目 、 陈家港水厂 、 县城污水厂和运河 、 小尖 、 双港等 6 座污水处理厂等建设项目 , 并实施了县城及部分乡镇供 水 、 污水管网工程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项目 。 灌江控股还是响水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的主体 , 近年来 , 灌 江控股配合响水县政府对改造提升县城老城区的要求 , 按照政府规划有步骤地实施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 截止 2015 年 6 月末 , 灌江控股总资产为 741,261.71 万元 , 总负债为 286,161.07 万元 , 资产负债率为 38.6%。 灌江 控股曾于 2015 年发行了 7 年期规模 13 亿人民币的 “15 响水债 ”,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 , 本期债券信 用等级为 AA+, 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评级展望稳定 。